台灣法律怪奇案件:那些真實發生過的荒誕故事 · 第 1 章
導讀:歡迎來到法律怪奇世界
想像一下:你站在空地上,有人拿著鋁棒朝你走來,接著揮下。你捱了打,出於本能反擊。
然後你上了法院。法官看著你,用一種平靜的、公文語體的口吻說:你當時只需要把棒子搶走就好,不需要還擊。
你被打,你還手,結果你才是罪犯。
這不是假設題。這是真實發生在台灣的案子(桃園地院104年度易字第743號判決)。法院認定,面對持鋁棒攻擊的人,防衛者只要「奪棒」就足以排除侵害,還手打人就是超過了防衛的必要程度。結果是:防衛者被判刑,還要賠償大約兩百萬元。
判決書上「只需奪棒即可」這幾個字寫得平平靜靜,像在描述一組操作說明。白紙黑字,沒有情緒。但正是這種平靜,讓人意識到法律對「正當防衛」的想像,和一般人的常識嚴重脫節。
這個判決出來後,連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都忍不住公開嘆息:「難怪人民不信司法。」
這句話不是我在說。它的份量,來自說話的人是誰——一個研究一輩子刑法的大學教授,看著這個判決,也說不出什麼話了。
如果你讀到這裡,心裡冒出「等等,這合理嗎?」——那就對了。這正是我想帶你走進的世界。
這本書收集的,就是這類案件。但「這類」到底是哪一類?我想先把邊界定清楚,這樣你才知道接下來要看的東西長什麼樣子。
如果只是「被告很可惡」——那是一般犯罪。壞人做壞事,不叫怪奇。
如果只是「判決很重」或「判決很輕」——那是量刑爭議。社會上每天都有人覺得判太輕,那也不叫怪奇。
真正的「法律怪奇」有一個特徵:連法律專業圈內的人,看到判決理由都會愣一下,心想「等等,這真的合理嗎?」那個愣住的瞬間,就是荒謬感浮上來的時候。
另一個特徵是:它往往不是單純的「壞人做壞事」。更多時候,它是一般人做了一件看起來合理的事,結果法律說「不行」。或者,法律本身在不同的法院之間,給出了互相矛盾的答案,讓人無所適從。
這本書裡接下來會出現的案件,大概長這樣——
有人把自己的機車寄放在別人那裡,後來趁沒人注意時偷偷騽走。法院說:這構成竊盜罪。偷自己的東西,算偷。
有人宣稱自己有通靈能力,替人改運消災收費,被起訴詐欺。一個法院說這是詐術,另一個法院面對類似的案子卻說:宗教信仰「超越理性與科學」,法院無從判斷神明靈不靈。同樣的事,兩個答案。
有人提告別人,結果告不成,反被對方告誣告。一來一往,形成一種「自己告到自己」的迴旋。
兩個人相約一起尋短,一人走了、一人活下來。活下來的人被起訴。法律問題是:雙方同意赴死,算不算得到「被害人承諾」?一個人對自己的生命,到底有沒有處分權?
還有一個人,什麼都沒做,卻因為檢警系統的行政疏失,突然成了通緝犯。身分被限制、名譽受損。良民什麼都沒做,人生就翻轉了。
每一則我都只先給你一個開頭,不展開。想知道全貌,得翻進去才知道。
在繼續往下走之前,我想先把話說清楚。
坊間有很多法律故事的寫法,套路大概是「看這個人多誇張」「這個判決多扯」。這本書不打算那樣寫。
我的承諾剛好相反:荒謬感由案件事實本身浮現,說書人不加戲。你會看到的荒唐,都是判決書和新聞裡本來就有的東西,不是我擠出來的。
有幾條底線,我一路守到底。凡是涉及受害者的段落,敘事克制,不渲染細節,更不拿別人的處境製造娛樂。寫進這本書的每個案子,司法程序都已經走完——不會有寫到一半突然翻盤的尷尬。遇到法律術語,我會翻成白話,必要時附上原文,但一定重新解釋到讓沒有法律背景的人完全看懂。
法律本身已經夠難了。我不打算把它弄得更難。
最後,每一篇故事都會扣回同一個問題:台灣為什麼會長出這種案件?
這不是修辭。這是我真正想問的。
荒謬案件不是憑空出現的,它們有土壤。台灣這個地方,宮廟密度高過便利商店,通靈、改運、收驚是日常。詐騙集團的手法不斷翻新,被形容為「太懂人性」。官僚系統會出包,讓良民莫名成為通緝犯。每年上千件的誣告案,但誣告罪幾乎告不成。國家弄錯了,賠償門檻卻高得嚇人。
這些不是奇觀。這是我們的生活。那些看起來荒誕到不可能發生的案子,其實就長在這片土壤裡——長在你我每天都踩著的地上。
荒謬不只是一場表演。它是一個切面,讓我們看見台灣社會的肌理、制度的縫隙,以及法律與常民生活之間那道若隱若現的鴻溝。
準備好了嗎?我們進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