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法律怪奇案件:那些真實發生過的荒誕故事

台灣法律怪奇案件:那些真實發生過的荒誕故事 · 第 6 章

相約犯罪的哲學難題

病房裡的醒來,通常是伴隨著希望的。

但對這個人來說,醒來是一個災難的開始。

我們姑且叫他阿國。他睜開眼睛,看見的是醫院天花板的白色格板。消毒水的氣味灌進鼻腔。點滴架站在旁邊,像個沉默的守衛。他花了好幾秒才想起來自己為什麼會躺在這裡。

然後,記憶回來了。

炭。膠帶。封死的門縫。另一個人的臉。

他們約好了。兩個人都覺得活在這個世界上太累了,所有的路都走到了盡頭。於是他們一起做了那個決定,一起走向那個終點。炭燒起來的時候,煙很嗆,但他心裡是平靜的。他記得對方的臉在煙霧裡漸漸模糊。他記得自己閉上眼睛,以為這一次,終於可以好好休息了。

但他沒有死成。

他活過來了。

這本來應該是一個劫後餘生的時刻。一個人從鬼門關前被拉回來,或許會痛哭流涕,或許會大徹大悟。但阿國等到的,不是親人的擁抱,也不是心理諮商的關懷。

他等到的是一份起訴書。

檢察官告訴他:你活下來了,但另一個人死了。所以,你涉嫌殺人。

在一般人的常識裡,「殺人」這個詞的輪廓是清晰的。有人拿刀刺進另一個人的身體,有人把毒藥摻進飲料裡,有人在深夜的巷子裡開了槍。加害人和被害人是兩個不同的人,一個動手,一個受害。這是小學生都能理解的版本。

但在這個案子裡,法律的標籤找不到可以貼的地方。

基隆地院110年度訴字第315號判決處理的就是這樣一個案子。兩個人相約一起尋短,一人死亡,一人活了下來。活下來的那個人,站在法庭裡,被起訴了「加工自殺罪」。

台灣的刑法第275條規定,如果你「教唆或幫助」他人使之自殺,或者「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」而殺他,就算那個人自己想死,你還是會被處罰。這條法律的意思,白話翻譯就是:就算一個人同意你結束他的生命,就算他拜託你這麼做,法律也不允許你動手。

但這個案子的問題不在這裡。

兩個人是一起死的。沒有人單方面「教唆」誰,也沒有人是單方面「被幫助」的那一個。他們是一起做了決定,一起準備了工具,一起在那個密閉的空間裡,呼吸著同樣致命的煙。

如果用刑法第28條「共同正犯」的概念來看,兩個人基於同一個犯罪計畫,分工合作完成這件事。但荒謬的地方就在這裡——在這個計畫裡,每一個人同時都是「加害人」和「被害人」。

阿國替對方準備了炭,對方也替阿國準備了炭。阿國封了門縫,對方也遞了膠帶。他們是彼此的兇手,也是彼此的受害者。

法庭裡的空氣是凝滯的,冷氣發出低沉的嗡嗡聲。法官翻閱卷證的聲音規律而單調。阿國坐在那裡,看著檢察官和律師為了一個根本無法成立的邏輯在辯論。

「請問,誰是加害人?誰是被害人?」

這個問題在法庭裡迴盪。但在這個案子裡,答案是:都是。

一個人對自己的生命,到底有沒有處分權?

這個問題聽起來像是在大學哲學系的課堂裡才會出現的辯論題,但它其實潛伏在台灣的刑法裡面。

刑法第275條的存在本身就代表了法律的態度:你對自己的生命沒有完整的處分權。你想死,是你可以決定的事,但如果你找別人幫忙,那個幫你的人就是犯罪。就算你簽了同意書,就算你跪下來求他,法律還是會把那個人送進法庭。

這個邏輯在「單純的加工自殺」場景裡是行得通的。比如一個人重病纏身,請求朋友幫他結束痛苦,朋友動了手。朋友被起訴,判決有罪。加害人和被害人是兩個不同的個體,法律的界線很清楚。

但相約自殺打破這條界線。

當兩個人都想死,當兩個人一起做了決定,當沒有人是「單方面被慫恿」的時候,法律突然不知道該站在哪裡了。把刑法第275條和第28條疊在一起,兩個人變成了彼此的共同正犯——等於是「我和你一起合謀殺了你自己,同時也合謀殺了我自己」。

法庭被迫面對一個它根本沒有能力回答的問題:成年人對自己的生命有沒有放棄的權利?如果一個人經過深思熟慮,在自己的自由意志下決定結束生命,而且找了一個同樣想結束生命的人一起走,國家有沒有權力把活下來的那個人叫「殺人犯」?

在一般人的直覺裡,這兩個人是悲劇的當事人,是一場集體尋短的倖存者和罹難者。但在法律的字典裡,活下來的那個人必須被裝進「加害人」的格子裡。

問題是,那個格子本來就不是為這種情況設計的。

你仔細看法官寫的判決,會看到一條很有意思的線索。

刑法第275條除了基本的刑罰之外,還有一個但書:「得免除其刑。」

「得免除其刑」這五個字,法律人的翻譯是:法官「可以」不判你刑罰。不是「必須」,而是「可以」。這是一個法律上的逃逃生路,把裁量權交還給法官。

但在這個案子的邏輯裡,這條生路洩漏了法律本身的猶豫。

如果殺人就是殺人,如果幫助自殺就是犯罪,那為什麼要留一個「可以不罰」的後門?

因為立法者心裡也清楚。他們在寫這條法的時候,面對的並不是冷血的外殺手,而是被巨大痛苦壓垮的人。法律想保護生命,但又不願意(或不敢)把一個已經被命運摔碎的人再推進監獄裡。

法官的筆停在這裡。

一邊是法條的硬性規定——你參與了另一個人的死亡,這是犯罪。一邊是人性裡那條看不見的線——這個人已經失去了一切,他的「共犯」死了,他自己差一點也死了。在這個悲劇的最底層,再貼上一個「犯罪人」的標籤,到底保護了誰?

法律的邏輯在這裡出現了裂縫。法官在判決裡,左邊擺著「有罪」,右邊擺著「可以不罰」,中間的距離,就是這套制度面對生死難題時的猶豫。

法庭裡很安靜。

冷氣持續運轉,規律得像呼吸。卷宗的紙頁被翻動。法官、檢察官、律師,每一個人都在自己的位置上,做著自己的工作。

阿國坐在被告席上。他的身體已經恢復了,但他的表情是空白的。他看著法官翻閱那些記錄著他最絕望時刻的文件。炭燒起來的煙、封死的門縫、另一個人漸漸停止呼吸的聲音——全都被攤開在法庭的桌上。

他的「罪」,是他和另一個人一起做了那個決定。他的「罰」,卻是必須獨自活下來,被這個社會叫作殺人的人。

這到底是什麼樣的荒謬?

法律保護的到底是什麼?

表面上看,刑法保護的是「生命」。不殺人,不幫人自殺,生命就會被保護。這是法條的承諾。

但再往深一層看。法律保護的,其實不只是生命本身,而是這個社會對死亡的集體恐懼。我們恐懼死亡,尤其是那種經過計算、經過商量、被視為一種「選項」的死亡。我們害怕「死」可以被討論、被同意、被當作一個合理的出口。

所以法律把那個出口封死了。你想和別人一起走?不行。你活下來了?那你就是殺人的人。

但在封死那個出口的同時,法律也把自己困在了一個進退兩難的處境裡。把「想死的人」逼成了「殺人的人」,叫一個已經滿身傷痕的倖存者背上凶手的標籤。法律想保護生命,但在這個案子的邏輯裡,它保護的其實是一套關於「人應該怎麼活」的秩序。

法律說:你沒有權利放棄自己的生命。

但法官心裡也知道:有時候,人就是撐不下去了。

在台灣這片土壤上,這個荒謬的案件並非從天而降。高壓的社會、孤立的人際網絡、被當作禁忌而很少被好好談論的心理創傷——這些才是荒謬案件得以長出來的根。當人們在社會的夾縫裡活不下去,找到了另一個同樣撐不住的人,兩個人就這樣一起走向了那個終點。

活下來的阿國,並沒有得到解脫。他被國家的法律叫住,貼上了一個他大概從來沒有想過的標籤。

法庭裡沒有悲劇配樂,沒有戲劇性的哭喊。

阿國聽著法官唸出判決的主文。每一個字都精準、冷靜、經過反覆斟酌。那些法條和法理,像一把精密的手術刀,試圖把「相約自殺」這個複雜的人性悲劇,解剖成「誰教唆了誰」「誰幫助了誰」「誰應該被起訴」的法律要件。

但手術刀切不進去。

因為在這張手術台上,醫生和病人是同一個人。加害人和被害人是同一個人。同意赴死的人和動手赴死的人是同一個人。

判決的聲音在法庭裡迴盪。冷氣繼續吹著。紙頁的翻動聲繼續響著。

沒有人知道這場審判保護了什麼。也許保護了一個原則,一個「生命不可放棄」的宣言。也許只是讓一個已經支離破碎的人,在法庭裡又被碾碎了一次。

法槌落下的那一聲,沉重地迴響在法庭的木質牆面之間。然後是靜默。

靜默裡沒有答案。只有阿國站起來的聲音,律師收拾卷宗的聲音,法警拉開門的聲音。這些聲音交織在一起,在冷氣房裡迴盪,像是一場無人能理解的儀式。

而那個問題,那個法律永遠無法回答的問題——一個人對自己的生命,到底有沒有處分權——仍然掛在空氣中。

沒有人去碰它。

法庭的門關上了。走廊上傳來人們走動的回聲。而阿國,那個從鬼門關前被拉回來的人,獨自走出了法院大門。

他活下來了。但法律還沒有決定,他活下來這件事,到底是一種幸運,還是一種懲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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